财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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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税
针对截至每年6月1日前持有住宅、建筑物、土地、船舶、飞机的人,将于当年7月和9月征收财产税。 由于计税日以6月1日为准,因此6月前后交易建筑物等时,交易双方应明确商定由谁承担财产税。 以财产税为依据征收20%的教育税。
义务纳税人
截至计税基准日(每年6月1日)前住宅、建筑物、土地、船舶及飞机的持有人。
征税对象
住宅、土地、建筑物、船舶、飞机
征税标准
- 独立、多户型住宅:由区长决定并公布的个别住宅价格
- 多户型、联排住宅:由国土交通部长决定并公布的公寓型住宅价格
- 公寓:由国土交通部长决定并公布的公寓型住宅价格
- 土地:由区长公布的个别公告地价
纳税期
- 住宅(1/2)、建筑物、船舶、飞机:每年7月16日至7月31日
- 住宅(1/2)、土地:每年9月16日至9月30日
咨询处
- 东大门区(税政科) ☎2127-4132~4145,征收税率、减免方法等已在下发的通知书背面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