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留变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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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事由
- 已进行外国人登记的外国人希望变更其滞留地点时
申报期限
- 自迁入之日起15天内
申报地点
- 新滞留地的市·郡·区、洞居民中心或管辖新滞留地的出入境管理事务所及办事处
申报所需材料
- 护照及外国人登记证
- 滞留地点变更申报表
- 滞留地证明文件 (租赁协议、宿舍入住确认书等)
参考事项
- 已登记的外国人自变更滞留地起超过15天内不申报时,视为违反《出入境管理法》第36条之规定,并处以罚款。
- 咨询:外国人综合服务中心 总机1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