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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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税
取得税是房地产、车辆等征税物品的获得者应尽的纳税义务,应在自取得征税对象之日起60天内到辖区政府进行申报,并缴纳相应税额,否则将被处罚不实申报附加税(最大20%)和不实缴税附加税(本税标准1天0.025%)。
义务纳税人
房地产、车辆等征税物品的获得者有义务缴纳取得税。
征税对象
房地产、车辆、机械设备、树木、飞机、船舶、渔业权、矿业权、高尔夫球及高级公寓会员权、综合体育设施会员权
征税标准
- 按获取当时申报价格(实际交易价格)计税。该价格低于市价标准时,则按市价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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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实际交易价格征税时
- 从国家、地方自治团体、地方自治团体组合处获取
- 基于国外收入的获取
- 可依据法人帐簿、判决书证明获取其价格的附加值
- 通过拍卖获取
- 依据关于国家承认的中介机构业务及房地产交易申报的法律第27条之规定进行申报,并依据第28条之规定核实后获取
缴税方法
应自获取之日起60天内向区长申报,并缴纳税款。
未申报时,应额外缴纳10%~20%的申报不诚实滞纳税。逾期申报时,应追缴每日0.025%的不实缴税附加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