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登记事项变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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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登记事项变更申报事由
-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及国籍变更时
- 护照号码、发证日期及有效期变更时
- 持有文化艺术(D-1)、留学(D-2)、一般研修(D-4)、采访(D-5)、宗教(D-6)、派驻(D-7)、企业投资(D-8)、贸易经营(D-9)资格的外国人的所属机构或团体变更(包括更名)时
- 小学、初中、高中之中在哪一阶段就读与否
- 持有访问就业(H-2)资格的外国人首次被个人、机构、团体或企业雇佣时申报其就业事实
- 雇佣访问就业(H-2)资格外国人的个人、机构、团体或企业变更时(包括更名)
- 职业或年收入额变更(从派驻(D-7)到贸易经营(D-9)、从教授(E-1)到船员(E-10)、居住(F-2)、在外同胞(F-4)、结婚移民(F-6)、访问就业(H-2))
外国人登记事项变更申报方法
- 本人或代理人备齐管辖出入境管理事务所需要的提交材料并申报即可。
外国人登记事项变更申报时所需材料
- 护照及外国人登录证
- 外国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表
- 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 外国人在校与否申请表
- 外国人职业、年收入申请表
参考事项
- 已办理外国人登记的外国人在外国人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15天内未向所管辖的出入境管理事务所提出申报时,视为违反《出入境管理法》 第35条之规定,将依法处以罚款。
- 咨询:外国人综合服务中心 总机1345